(2015)碑民初字第0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226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王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已由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管辖,应移送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28号,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畅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