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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远鹏诉被告曹兰煌、福建省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鹏,曹兰煌,福建省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罗远鹏,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福建省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腾飞一路6号电信大厦11楼1105、1106、1108,组织机构代码572974564。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舒涵,女,1978年6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罗远鹏诉被告曹兰煌、福建省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投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球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远鹏及被告曹兰煌、嘉和投资的委托代理人杨舒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7日,被告曹兰煌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嘉和投资担保,从2014年7月7日起至今借款利息未付;2013年9月9日,被告曹兰煌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嘉和投资担保,从2014年6月9日起至今借款利息未付。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曹兰煌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曹兰煌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嘉和投资对被告曹兰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两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兰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罗远鹏���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中20万元自2014年7月7日始、10万元自2014年6月9日始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福建省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兰煌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福建省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兰煌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为3440元,由被告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球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