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蔡景勤与XXX、刘佳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60号原告蔡景勤。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被告刘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勤与被告XXX、刘佳欣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景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景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景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景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