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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蔡景勤与XXX、刘佳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60号原告蔡景勤。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被告刘佳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勤与被告XXX、刘佳欣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景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景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景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景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