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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清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1357号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一期28号。法定代表人杨南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晟,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清春,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居民,现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清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曾清春外出暂时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