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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海轩、董玉兰,陈秋芳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轩,董玉兰,陈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轩,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号付*号*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董玉兰,女,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中宏香榭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陈秋芳,女,汉族,住咸阳市人民西路工行人西支行家属区北院内*号楼*单元*层*户。本院在执行赵海轩、董玉兰,陈秋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董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海轩遗产49986.43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董玉兰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30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