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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花与被告左大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许*,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左**,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经法院庭前主持调解,与被告达成和好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审 判 长  马云龙审 判 员  陈利社人民陪审员  邹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吉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