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字第04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91年2月1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民一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支行营业室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支行营业室的存款1034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