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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胜尔与刘振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尔,刘振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孙胜尔。被告刘振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尔与被告刘振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胜尔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胜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胜尔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少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