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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亚玉与陈建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玉,陈建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陈亚玉。委托代理人倪永新,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连涛,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亚玉与被告陈建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元,依法减半收取3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亚玉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