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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成都京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京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企业法人:徐晓华。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郭辉。被执行人:安岳县银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袁毅。被执行人: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涛。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德才。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被执行人:郭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成都京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于2015年8月3日出具的(2015)成高证经字第602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安岳县银禾粮油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债务人民币64000000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00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安岳县银禾粮油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安岳县银禾粮油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双乐挂面有限公司、郭辉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