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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734号原告: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与被告赵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