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4号原告郭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李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