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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4号原告郭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李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