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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桂英与张海杰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英,张海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郑桂英,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张海杰,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桂英诉被告张海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桂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邱 恺代理审判员  徐英峰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