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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后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冰与陈德贵、王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冰,陈德贵,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后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韩冰,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被执行人陈德贵,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被执行人王卫东(别名王平),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后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贵在乌拉特后旗牧机中心的工资8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不能变更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新执行员 黄  亮执行员 那仁布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振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