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幢****室。负责人刘超,主任。被执行人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曹春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9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亚东执行员 孙宁宏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