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纪某,女,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任 苏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汝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