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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利辛县。被告:纪某,女,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任 苏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汝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