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作林与杨才伟、王从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林,杨才伟,王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张作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住天全县。被告杨才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5日,住天全县。被告王从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9日,住天全县。与被告杨才伟是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林与被告杨才伟、王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张作林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宝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