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峰、周春桃与被告王满福、李凤美、郑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周春桃,王满福,李凤美,郑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刘云峰,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春桃,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云峰之妻。被告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凤美,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满福之妻。被告郑宏林,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崇云,永州市冷水滩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周春桃与被告王满福、李凤美、郑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峰、周春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元,由原告刘云峰、周春桃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雷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