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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赵某某,男,1995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贯伍,男,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女,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西夏亭镇绿城行政村刘庄村。被告刘某乙,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西夏亭镇绿城行政村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胡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