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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伍柱宝与黄世纪、黄怀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柱宝,黄世纪,黄怀府,黄世洋,黄怀广,黄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伍柱宝。被执行人黄世纪。被执行人黄怀府。被执行人黄世洋。被执行人黄怀广。被执行人黄世超。本院在执行伍柱宝申请执行黄怀广、黄世超、黄怀府、黄世洋、黄世纪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世纪、黄怀府、黄世洋、黄怀广、黄世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世纪、黄怀府、黄世洋、黄怀广、黄世超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世纪、黄怀府、黄世洋、黄怀广、黄世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将本案的执行款划拨至被本院账户,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