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甄平均与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甄平均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文昌街。法定代表人杜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平均。上诉人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法人住所地的确定应遵循“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优于登记地”的原则,当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才以工商登记地址确定法人住所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平山县县标北街职教中心西楼,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案件应由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深泽县,原审据此认定深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禄永鹏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