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芦保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保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保战,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保战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芦保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芦保战、范文丰(另案处理)预谋后,二人窜至武陟县朝阳二路颐和巷,由范文丰进入被害人丁某的院内,将丁某停放在院内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芦保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毛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所盗窃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芦保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芦保战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芦保战事先预谋并共同实施盗窃,盗窃后又将被盗车辆出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芦保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保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人民陪审员 庞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