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丽光与江速勇、林丽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34号原告黄丽光,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凌升、叶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速勇,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丽妃,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黄丽光与被告江速勇、林丽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55万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和担保人李梅双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二被告江速勇、林丽妃名下价值人民币155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冻结原告黄丽光和担保人李梅双名下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榕房权证R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登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倩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