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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凤久与程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久,程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080号申请人张凤久,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程贵龙,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2015年2月27日本院受理了张凤久申请执行程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了5000元案件款,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妻子宋艳芬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据查询结果将宋艳芬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08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