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凤久与程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久,程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080号申请人张凤久,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程贵龙,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2015年2月27日本院受理了张凤久申请执行程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了5000元案件款,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妻子宋艳芬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据查询结果将宋艳芬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08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