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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代天杰,男,52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林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强、田润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份,被告人代某某以马尾松每株60元、杂木每株50元的价格购买了代家湾村李某某“小谷塔”责任山上的林木,同年6月底,被告人代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崔某某、张某某等人将立木蓄积为29.8218立方米、共83株的马尾松和杂木采伐,并将木材销售给打鼓台居委会木材经营户代天云处。二、2013年8月2日,被告人代某某以每株50元的价格购买了代家湾村李某某“小谷塔”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同年8月7日,被告人代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崔某某、张某某等人将立木蓄积为5.1651立方米、共23株的马尾松采伐,并将木材销售给大庸桥木材经营户李明清处。三、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以每株65元的价格购买了代家湾村张某某“小谷塔”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和杂木,同年8月27日,被告人代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崔某某、张某某等人将立木蓄积为5.7463立方米、共14株的马尾松采伐,被崇文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罗某、代某云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采伐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油锯一把,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一年内三次采伐林木立木蓄积40.7332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代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代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英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