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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涛与被执行人杨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涛,杨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朱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现住景洪市勐龙路*号。被执行人杨君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住景洪市。本院受理朱涛申请执行杨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君华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