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涛与被执行人杨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涛,杨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朱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现住景洪市勐龙路*号。被执行人杨君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住景洪市。本院受理朱涛申请执行杨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君华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