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邱志云与赵国洋、徐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云,赵国洋,徐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06-1号原告邱志云,农民。被告赵国洋。被告徐楠,农民。委托代理人XX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志云与被告赵国洋、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裁定书,将二被告在定兴县万邦国际小区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产系被告徐楠婚前个人财产,亦判决驳回原告邱志云要求被告徐楠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徐楠在定兴县万邦国际小区分期付款购买的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田林海审判员 汪悦龙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