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辽县安恕镇杏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韩页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安恕镇杏山村民委员会,韩页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57号原告:东辽县安恕镇杏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页龙(曾用名韩雨龙),男,住东辽县渭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安恕镇杏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韩页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安恕镇杏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芝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