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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灵石县汇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马亮廷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汇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马亮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518号原告灵石县汇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李振平,总经理。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地址:灵石县两渡镇索洲村。法定代表人陈管柱,总经理。被告马亮廷,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汇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马亮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以及被告马亮廷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榆次道北街50号的房屋一套或保全二被告价值16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马亮廷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以及被告马亮廷位于晋中市榆次区榆次道北街50号的房屋一套或保全二被告价值16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永灵审判员  杜香绒审判员  胡庆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