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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俊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俊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薛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言,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蒙亚妮橱柜设计师,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彭玲,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水磨沟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俊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1元,由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慧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