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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张学奎、李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口东村。负责人李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学奎。被执行人李西兰。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学奎、李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3954.64元,诉讼费263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90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