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92年7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美汁,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文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绪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