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新德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德,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07号原告李新德,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健。委托代理人孙来山,男。委托代理人陈福良,男。原告李新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新德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