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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与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润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明祥,公司副经理。被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清,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诉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益民、苏明祥,被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83元(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预交),退回原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公司。审 判 长  李红霞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马文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钞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