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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波、赵满兴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波,赵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239号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绰号阿花),个体工商户。2001年8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5月15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6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波,无业。2000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9月3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3月14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3日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绰号阿四),个体工商户。1998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3年9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12月4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6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3日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6日被羁押),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赵波、赵某乙、赵某甲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甲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