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冬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684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冬冬,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在本市无固定住址。2010年3月12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4月1日因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5)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冬冬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江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冬冬来到本市江苏东路583号“草原勇士”风干牛肉干店门口,用起子撬开窗户进入店内,将地上箱子里每袋250克的“草原勇士”牛肉干3袋、冰柜内的每袋2公斤“草原勇士”牛肉干3袋、椅子上小袋包装的“草原勇士”牛肉干1250克、柜子内的“波司登”羽绒服一件、椅子上蓝黑色“迪斯尼”书包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63元人民币。2、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周冬冬来到本市江苏东路583号“草原勇士”风干牛肉干店门口,用起子撬开窗户进入店内,将放在店内的一包瓜子盗走。3、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周冬冬来到本市江苏东路583号“草原勇士”风干牛肉干店门口,用起子撬开窗户进入店内,将柜子里的两罐“娃哈哈”八宝粥和四罐“养元”六个核桃盗走,后在店内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书包一个、娃哈哈八宝粥两罐和六个核桃四罐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冬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冬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冬冬来到本市江苏东路583号“草原勇士”风干牛肉干店门口,用起子撬开窗户进入店内,将地上箱子里每袋250克的“草原勇士”牛肉干3袋、冰柜内的每袋2公斤“草原勇士”牛肉干3袋、椅子上小袋包装的“草原勇士”牛肉干1250克、柜子内的“波司登”羽绒服一件、椅子上蓝黑色“迪斯尼”书包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63元人民币。2、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周冬冬来到本市江苏东路583号“草原勇士”风干牛肉干店门口,用起子撬开窗户进入店内,将放在店内的一包瓜子盗走。3、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周冬冬来到本市江苏东路583号“草原勇士”风干牛肉干店门口,用起子撬开窗户进入店内,在盗取柜子里的两罐“娃哈哈”八宝粥和四罐“养元”六个核桃后准备离开时,被警察在店内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书包一个、娃哈哈八宝粥两罐和六个核桃四罐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周冬冬的身份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价格认证中心第2015010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崔XX、张XX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周冬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冬冬曾两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此次又犯盗窃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冬冬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被害人部分损失被追回,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冬冬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