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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相丁与武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丁,武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相丁,男。委托代理人刘军键,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丹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建刚,男。委托代理人连江海,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政法巷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丁与被告武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516元,下余1516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