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龙岩市耀正贸易有限公司、丘永宁、张浩、陈鸥、丘晓燕、何志红、李灿辉、丘九花、温小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47-2号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汀江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75936439-5。法定代表人李建,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李胜荣、范玉春,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市耀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东侧三楼一号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5614768-5。法定代表人丘永宁,董事长。被告丘永宁,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张浩,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陈鸥,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丘晓燕,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何志红,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李灿辉,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丘九花,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温小煌,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耀正贸易有限公司、丘永宁、张浩、陈鸥、丘晓燕、何志红、李灿辉、丘九花、温小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457元,由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