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茄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甲,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邢台煤矿煤矿工人。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2015年3月23日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茄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X甲伙同他人在缅甸小勐拉的金龙赌场、大吉赌场、老挝阳光在线赌场等多处赌场为国内赌客提供挂线赌博服务,共非法获利54.2万余元。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李X甲伙同李X乙(已判刑)在缅甸小勐拉罗丛XX(已判刑)等人开设的金龙赌场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电话等设备为国内赌客挂线,提供网络赌博服务,从中非法获利。201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X甲在河北省邢台市家中组织邢台市的赌客参与缅甸小勐拉金龙赌场的网络赌博活动,赚取龙虎赌局的“和底钱”和百家乐赌局的洗码费,参赌人员有河北省邢台市的郝XX等人。李X甲让其妹夫袁XX到金龙赌场和李X乙一起为其挂线、下注,李X甲妻子吉XX有时也帮助其收取一些赌客赌资。李X甲在金龙赌场挂线陆续干到2013年年初。期间,他还去缅甸小勐拉申XX等人开设的大吉赌场充当经纪人,为河北邢台的参赌人员提供挂线赌博服务,参赌人员有河北省邢台市的马XX等人。2013年4月至今,被告人李X甲联系了老挝阳光在线赌场(又名蓝盾赌场)的经纪人郭XX,在郭XX下面开一条“线”,组织国内河北邢台等地参赌人员通过网络下注的方式在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有河北省邢台市的靳XX等人,李X甲组织网络赌博过程中占有赌客下注的0.8%的“洗码费”,并在阳光在线赌场占有10%的流动股,郭XX等人占有50%的流动股,干了20个月,一直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李X甲在为国内赌客提供挂线赌博服务,使用了李X甲本人的建行、农行和工行卡及其妻子吉XX的建行卡进行赌资周转。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为国内赌客提供挂线赌博服务,非法获利5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上,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李X甲伙同李X乙(已判刑)在缅甸小勐拉罗丛XX(已判刑)等人开设的金龙赌场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电话等设备为国内赌客挂线,提供网络赌博服务,从中非法获利。2010年4月份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李X甲在河北省邢台市家中组织邢台市的郝XX等人参与缅甸小勐拉金龙赌场的网络赌博活动,赚取龙虎赌局的“和底钱”和百家乐赌局的“洗码费”。期间,李X甲还在缅甸小勐拉的大吉赌场充当经纪人,为河北省邢台市的马XX等人提供挂线赌博服务,从中非法获利。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X甲在老挝阳光在线赌场(又名蓝盾赌场)的经纪人郭XX下面开了一条“线”,组织河北省邢台市的靳XX等人通过网络下注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赚取赌客下注金额0.8%的“洗码费”,并在阳光在线赌场占有10%的流动股,直至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综上,2009年4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X甲伙同他人在缅甸小勐拉的金龙赌场、大吉赌场、老挝的阳光在线赌场为国内赌客提供挂线赌博服务,并从中获利54.2万余元。被告人李X甲为国内赌客提供挂线赌博服务期间,使用了其本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及其妻子吉XX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进行赌资周转。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2.26”跨境网络赌博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七台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及破案经过、工商银行卡往来明细、建设银行卡往来明细、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李X丙、吉XX、袁XX、靳XX、郝XX、马XX、申XX、杨XX、霍XX、孙XX、李X乙、李X丁证言;3、被告人李X甲供述与辩解;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国内参赌人员提供挂线赌博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甲在他人开设的境外赌场内,为国内参赌人员提供互联网挂线赌博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甲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X甲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庆林审 判 员 于 捷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