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亮与纪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918号申请人王亮,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纪元,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王亮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3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纪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3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