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国平、亢文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黄向锋,该信用合作社主任。被执行人杨国平。被执行人亢文华。被执行人株洲市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响石广场家兴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起宽,该公司总经理。因被执行人杨国平、亢文华、株洲市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国平、亢文华、株洲市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荷塘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对杨国平、亢文华、株洲市家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