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与姚永园、陈宗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姚永园,陈宗玖,武汉力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负责人程某,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一般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某(一般授权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职员。被告姚永园,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被告陈宗玖。被告武汉力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号东立国际*期**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唐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荫(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诉被告姚永园、陈宗玖、武汉力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公告费2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