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5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航、刘军红与段华北、袁燕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5617号原告肖航。原告刘军红。被告段华北。被告袁燕明。被告陈午燕。本院审理的原告肖航、刘军红诉被告段华北、袁燕明、陈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7日9时00分开庭,开庭传票已依法送达原、被告。但至2015年8月17日9时45分,原告肖航、刘军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肖航、刘军红负担。审 判 长 郭 庆 栋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国人民陪审员 欧阳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校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