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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诉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史坚国、宋立群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坚国,宋立群,禇建平,杨丽峰,董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诉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史坚国。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立群。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禇建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丽峰。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荣法。上诉人史坚国、宋立群、禇建平、杨丽峰、董荣法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史坚国、宋立群、禇建平、杨丽峰、董荣法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称:常州月夜灯芯绒有限公司于2005年下半年企业改制,我们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我们退休时,市人社局以我们是灵活就业人员为由,强迫我们个人补缴42个月应由企业补缴的医保费。我们在2010年1月13日在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我们于1月27日至天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天宁法院未受理。现立案登记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故我们再次起诉至法院,故请求法院判令:1、常州月夜灯芯绒有限公司全部退还起诉人已经补缴的医保费和利息(利息按年贷款利率计算)、没有到退休年龄的人,今后退休时由常州月夜灯芯绒有限公司补缴医保;2、常州月夜灯芯绒有限公司赔偿起诉人维权的经济损失5万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作出批示,请常州市劳动保证金协调处理起诉人反映的问题,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史坚国、宋立群、禇建平、杨丽峰、董荣法的起诉不予受理。史坚国、宋立群、禇建平、杨丽峰、董荣法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依据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史坚国、宋立群、禇建平、杨丽峰、董荣法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