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亮、赵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亮,赵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马亮,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永生,男,住所地献县马亮申请赵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4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亮于2015-3-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49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