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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晋诉杨勋、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杨勋,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刘晋,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萍,女,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杨勋,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寿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晋诉被告杨勋、第三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勋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杨勋送达了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杨勋无正当理由未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刘晋负担468元。审 判 长  周彦洵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朝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