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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虞蕾与丹阳市广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虞蕾。被告丹阳市广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迈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国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蕾与被告丹阳市广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虞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虞蕾负担。审判长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