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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芳与徐国山、林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陈芳,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蔡碧霞、许腾(实习),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徐国山,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志龙,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芳与被告徐国山、林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芳的委托代理人蔡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山、林志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芳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徐国山因需要资金,由被告林志龙提供担保,向其借款人民币4万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案诉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徐国山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被告林志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国山、林志龙均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陈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徐国山于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并由被告林志龙对上述借款作担保的事实。被告徐国山、林志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30日,被告徐国山因需要资金,由被告林志龙提供担保向原告陈芳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还款应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一个月未付利息,借款人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时两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徐国山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林志龙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徐国山归还借款4万元,并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3%计息,同时支付被告林志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徐国山由被告林志龙担保向原告陈芳借款4万元,有被告徐国山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徐国山归还借款4万元是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按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计息及承担违约金50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林志龙在借条中签字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的责任,故被告林志龙应对被告徐国山向原告陈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国山、林志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第、第,《》第、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芳借款四万元,并承担自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志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徐国山、林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红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娟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