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李德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35-5。负责人王立顺,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富,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李德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赖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李静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