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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诉被告刘建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建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潘龙,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负责人:金啸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长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晓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刘建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晓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胜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